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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参商会第四次全体会员大会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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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大连海参商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英文译名:Dalian Sea Cucumber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缩写:DSC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大连市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大连原产地海参育苗、养殖、鲜活产品供应及各类海参产品加工销售的生产流通企业、事业单位为主体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搞好行业自律;代表和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团结全体会员,促进海参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开展业务时,接受大连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大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兴路6号万达中心写字楼2610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海参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为海参产业持续、健康、和谐发展服务;
(二)协助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制定海参行业的发展规划,协调行业发展,代行政府授权的有关行业管理职能;
(三)配合政府部门拟定产品标准,并进行监督、检查、评比,向国内外宣传名优海参产品;申请地理标志商标,并提供本会会员使用;
(四)加强海参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章,规范行业行为,建立正常的海参行业秩序,保护合法经营,制止欺行霸市,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提倡正当有序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
(五)提倡科学管理、科技创新。引进国内外新技术、新工艺、新品种,组织专业技术培训,开展咨询服务;提高行业的经济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六)收集、整理、分析和向会员提供相关技术、信息;宣传海参产业文化,出版商会刊物、建设商会网站,为会员提供服务;
(七)加强同国内外相关行业的联系和交往,代表和组织安排相关贸易洽谈和其它展销交流活动;
(八)会同有关方面调解海参经营活动中的纠纷,接受会员投诉,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九)承办政府或相关部门和单位授权或委托办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均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大连原产地海参育苗、养殖、鲜活产品供应及各类海参产品加工销售的生产和流通企业(包括专营和兼营),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与市场信誉水平,取得国家有关管理部门认可的产业资质与条件,其经营的海参产品达到本会或国家有关海参标准;
(四)地方海参协会、商会,经济信息部门以及与海参经营有关的其他单位和部门;
(五)热心发展海参产业的其他社会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要求本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无偿或有偿使用本会的无形资产;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和确立的行业标准;
(二)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如实向本会提供各自海参生产经营情况和资料;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不遵守商会章程,违反行规行约,经营假冒伪劣产品,产生恶劣影响,经常务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产生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确定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 决定商会的合并、分立、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它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一)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并可根据需要设名誉会长1人、顾问若干人。其中,名誉会长和顾问可不通过会员大会选举,而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并报商会注册登记机关审核备案确定;
(二)理事应在有代表性而实际独立存在的会员企业法定代表中产生(非法定代表人作为候选人,应具有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合法手续)。理事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行业中诚信经营,具有代表性;
(2)承认本会《章程》,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3)热爱商会工作,热心商会事业,愿意为商会事业做出贡献;
(4)会员大会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决定和筹备会员大会的召开;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商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或撤销;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商会各项规章制度;
(九)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节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条件及职责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有较强的责任感,热心社会事业,为人正直公正;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本会秘书长为专职;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一届,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确定聘任秘书长;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负责管理本会财务;
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职责: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分管工作;会长因其它事由不能履行职务时,可指定一名副会长暂时履行会长职务;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四)会费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或其他必要的支出,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经2012年12月5日理事会表决同意后,已提请2012年12月21日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机关大连市民政局2013年1月18日核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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