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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参商会诚信联盟公约
大连海参不仅是大连的特产,也是大连的一张城市名片。为了进一步规范大连海参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大连海参的美好形象,推进大连海参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大连海参商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发起成立“大连海参商会诚信联盟”,入盟企业相约制定此公约。
一、加入联盟条件 1、大连海参商会会员企业符合条件的均可自愿申请加入诚信联盟并签署本公约; 2、入盟会员必须有自已的品牌和本企业必要的生产经营资质; 3、近三年,企业没有因违法违纪而受到司法机关和政府行政部门处罚的不良记录; 4、联盟企业海参产品符合国家海参食品相关标准、行业标准或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企业标准。
二、联盟成员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 2、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海参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包括自有海域、池塘的“使用权证”、外购海参原料的“采购合同”、“进货台账”等。 3、在海参产品外包装上,标明海参原料产地(如,大连海参、山东海参、福建海参、日本海参、韩国海参、俄罗斯海参等)、以及国家规定的食品营养标签内容; 4、入盟企业须缴纳10万元“诚信保证金”,用于违约处罚的资金保证。企业在诚信联盟期间内,如无违约行为,主动提出退出联盟时,“诚信保证金”将如数返还。
三、联盟成员的权利 1、由大连海参商会向入盟会员颁发“诚信联盟盟员”牌匾,将诚信联盟成员企业名单呈报大连市人民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备案并在媒体上公告; 2、在大连海参商会官方网站《中国海参网》显著位置刊登“大连海参商会诚信联盟成员名单”及产品商标标识,提高联盟成员企业知名度和影响力; 3、海参商会将优先对外推荐和宣传大连海参商会诚信联盟成员企业的海参产品,并积极争取政府给予“诚信联盟”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 4、诚信联盟成员企业产品外包装和广告宣传,可以使用“大连海参商会诚信联盟成员”字样。
四、违约惩戒办法 1、对诚信联盟成员按公约条款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奖优罚劣,将诚信联盟成员置于媒体和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2、建立违约金制度,对轻微违约的联盟成员收取违约金。首次轻微违约的,收取其应缴纳“诚信保证金”总额的50%;再次违约的,收取其应缴纳“诚信保证金”总额的100%。对轻微违约的联盟成员企业,除收取违约金外,还要在联盟内部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三次违约、或轻微违约不能限期整改的,视为严重违约。对严重违约的联盟成员企业,除从联盟除名、在媒体上进行公告外,联盟有权将相关证据上报、建议政府监管部门对其依法查处; 3、建立海参商会会员内部举报奖励制度,商会会员企业检举诚信联盟成员企业违约行为的,一经核实,将给予奖励。奖金从被举报企业缴纳的“诚信保证金”中按10%比例提取兑现。 4、签署本公约的入盟企业,无条件不可撤销地授权诚信联盟从其缴纳的“诚信保证金”中直接扣收违约金。扣收违约金后“诚信保证金”不足10万元的,违约企业应当在三日内补足。
五、其它 1、“大连海参商会诚信联盟”受大连海参商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监督; 2、大连海参商会常务理事会有权建议联盟成员大会对本诚信联盟公约进行修改和补充。对诚信联盟公约的修改和补充应取得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联盟成员同意; 3、本公约由大连海参商会常务理事会制订,并经联盟成员大会审议通过。海参商会常务理事会对“联盟公约”条款具有最终解释权; 4、“诚信联盟”创始成员在本公约上签字后,于2014年5月1日开始生效,此后加盟的成员在本公约上签字后,即受本公约的约束。
诚信联盟投诉电话:0411-82822770 诚信联盟投诉邮箱:hssh1222@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