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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方式弱化警示作用 烟盒警示图片遮遮掩掩
北京晨报  2014/2/26 10:24:38  阅读:5945

 根据对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内容的承诺,我国需要在2009年1月9日前更新境内销售的烟草制品包装上的警示信息,用清晰、醒目的风险警示语或图片,告知“烟草使用的危害后果,警示标志宜占据主要可见部分的50%或以上,但不应少于30%。”但实际上,烟草企业并不积极履行公约的相关内容,在烟草包装上未尽到详尽警示义务。北京市消协昨日向社会呼吁,应该尽快修改对烟草制品包装的相关管理规定,烟草制品包装应进一步增加图片警示信息。
  警示只用文字不用图片
  市消协认为,烟草企业违背《公约》的相关原则,坚持不在烟草制品外包装上印制明显的警示图片,未能将完整、详尽警示信息明示消费者,尤其侵害了文盲消费者的知情权。《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实施准则》中指出警示语应符合“健康警语和信息应以清晰可见的大号加粗字印刷,字体和颜色应有助于增加整体的醒目和可读”的原则。实际上,烟草企业虽然在烟草包装上印有“吸烟有害健康”等提示警语。但上述文字并未明确表达出吸烟对健康的严重危害,在设计上,烟草制品提示语的颜色背景与包装整体颜色相近,色差不明显,让消费者识别困难,弱化了警示作用。
  控烟向最低标准看齐
  市消协认为,有烟草企业采取双重标准,在控烟活动中向最低标准看齐,对烟草制品包装做不同设计,规避对消费者应尽的警示义务。目前,国内的部分烟草企业宣称,增加令人恶心的警示图片信息,会对其原有产品包装上印制的部分国内名胜古迹及具有特殊意义的场所造成消费者的不良情绪,会与现实中建筑物本身的文化内涵相去甚远。但事实上,烟草企业在向国外一些控烟政策严厉的国家,出口其烟草制品,均在产品上印制了相关的图片信息,已达到符合当地的法规政策销售其产品的目的。
  建议:尽快修改相关规定
  市消协认为,烟草企业的上述行为已经在客观上侵害到不特定多数吸烟及被动吸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向全社会发出呼吁,加大力度促进我国的控烟立法。相关部门应尽快修改对烟草制品包装的相关管理规定,一是明确产品包装的“图片警示信息”,在烟草制品外包装印制与国际通用的吸烟危害导致严重后果的图片警示信息,替代现有笼统、模糊的提示语,以减少产品对文盲消费者及低龄消费者的诱惑,向这一群体明示消费安全风险,保护其合法权益;二是进一步明确警示语的比例范围,提高警示文字字号、增强警示文字的显著度,禁止企业偷换概念,减少警示语范围;三是简化烟草制品包装,减少产品的鲜艳色彩及华丽包装,降低产品的诱惑力,从源头削弱消费者对烟草制品的需求和依赖。(晨报记者 肖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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