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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 严惩食品安全犯罪
经济日报  2014/3/17 9:36:46  阅读:5533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向社会公布了柳立国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等5个案例。
  柳立国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柳立国等人将收购的餐厨废弃油(俗称“地沟油”)加工提炼成劣质油脂,销售给经营食用油生意的商户,导致后者将从柳立国处购买的劣质油脂直接或经勾兑后作为食用油销售给个体粮油店、饮食店、食品加工厂以及学校食堂,或冒充豆油等油脂销售给饲料、药品加工等企业。截至案发,柳立国等人的行为最终导致金额为926万余元的劣质油脂流向食用油市场供人食用,金额为9065万余元的劣质油脂流入非食用油加工市场。
  【点评】对于明知对方是食用油经销者,仍把用“地沟油”加工而成的劣质油脂销售给对方,导致劣质油脂流入食用油市场供人食用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明知油脂经销者向饲料生产企业和药品生产企业等单位销售豆油等食用油,仍把用“地沟油”加工而成的劣质油脂销售给对方,导致劣质油脂流向饲料生产企业和药品生产企业等单位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徐孝伦等人生产销售有害食品案
  徐孝伦等人使用工业松香对生猪头进行脱毛,分解后销售给本地菜市场内的熟食店,销售金额达61万余元。徐体斌等人明知徐孝伦所销售的猪头系用工业松香加工脱毛仍予以购买,并作成熟食进行销售。工业松香属于食品添加剂外的化学物质,内含重金属铅,长期食用工业松香脱毛的禽畜类肉可能会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
  【点评】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并出售的,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明知是他人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的食品仍然购买并出售的,应当认定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孙建亮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1年5月,郝云旺从唐连庆、唐民处购买三箱盐酸克伦特罗片(俗称“瘦肉精”),后陈林帮助孙建亮从郝云旺处代为购买一箱该药品。孙建亮在自己的养殖场内,使用陈林从郝云旺处购买的盐酸克伦特罗片喂养肉牛。2011年12月,孙建亮将喂养过盐酸克伦特罗片的9头肉牛出售,被查获。经检测,其中4头肉牛尿液样品中所含盐酸克伦特罗成分超标。
  【点评】对于明知盐酸克伦特罗是国家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而用以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并出售的,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明知盐酸克伦特罗是国家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而买卖和代买盐酸克伦特罗片,供他人用以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
  胡林贵等人产销有毒有害食品,行贿渎职案
  2011年6月,胡林贵等人共同出资建立无证加工厂,利用病、死、残猪猪肉为原料,加入亚硝酸钠、工业用盐等,生产并销售腊肠、腊肉。骆梅、刘康素等人受胡林贵等人雇佣,在市场销售后者提供的腊肠、腊肉。朱伟全、曾伟中收购病、死、残猪私自屠宰后将猪肉销售给被告人胡林贵等人。
  东莞市中堂镇政府经贸办副主任、食品药品监督站站长黎达文,在组织执法过程中,收受被告人刘康清等人贿款共5.5万元。中堂镇中心屠场稽查队队长王伟昌和队员陈伟基共同收受刘康清等人贿赂款后,不履行查处职责,并给刘康清通风报信。
  【点评】本案明确了犯罪分子向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行贿罪实行数罪并罚;同时明确了对于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逃避处罚的,应当认定为渎职罪;在渎职过程中受贿的,应当以渎职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赛跃、韩成武受贿、食品监管渎职案
  云南省嵩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赛跃、副局长韩成武在对云南杨林丰瑞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无生产许可证,且现场用于生产食用油脂的毛猪油两千多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没有计量、核实毛猪油数量、来源的情况下,仅对毛猪油591.4吨、活性白土30吨、菜油100吨进行封存。随后,赛跃、韩成武决定只将59.143吨毛猪油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决定对该公司进行立案并作出行政处罚。另外,擅自决定对该公司减轻处罚,解除封存,致使该公司一直使用无证生产食用猪油并流入社会。据查,赛跃、韩成武在查处该案的过程中,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吴庆伟(另案处理)贿赂13万元。
  【点评】对于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食品监管渎职罪。在渎职过程中受贿的,应当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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