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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应尽快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立法并实施
中国食品安全报  2014/3/20 10:08:20  阅读:6717

    本报记者姜洪良
  两会期间 ,来自全国的两会代表齐聚北京,共商国是。有关数据显示,“食品安全”依然是今年两会的热点话题之一。针对食品安全问题,有的代表就提出了“食品安全责任险”问题,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为此,本报记者就“食品安全责任险”问题采访了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阎波。阎波认为:国家应尽快出台“食品安全责任险”相关法律,写入《食品安全法》,并强制实施,从而更好地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记者:阎总,您好!请介绍一下,什么是食品安全责任险?
  阎波: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食品安全事故受害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能够为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消费等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问题提供风险保障。
  前不久,我参加了由中国保监会与欧盟在北京联合举办的中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研讨会,与会代表还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国保险协会、中国保险学会的相关人员。从国际上来看,经济发达国家通常引入商业保险的手段来化解食品安全风险。目前,保监会指导长安责任、人保、华安等十几家保险公司,在食品生产、加工、销售、消费各环节上都进行了积极探索,开发保险产品超过30余款。
  记者:食品安全责任险在食品安全领域实行责任保险制度,主要有哪几方面的作用?
  阎波:一是确保食品安全事故中受害方能够得到经济赔偿,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可以发挥保险费率经济杠杆作用和事前第三方安全监督作用,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三是可以在消费者中提高食品企业的信用和信誉,促进本国食品企业的生产发展。四是有助于减轻政府事故善后的财政压力。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参与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的脚步正在加快,用商业保险的手段化解食品安全的风险。不过,由于推出的时间较短,加上企业的保险意识不强,目前,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投保率仍非常低,不足一成。
  另外,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承保的主要是法律风险,并且涉及对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的评估、承保食品的类别、承保方式、费率的厘定、风险管理和保险理赔、诉讼程序的介入等多个环节,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要求较高。而由于食品安全事故具有发生概率不确定以及损失难以预计等特点,保险公司经营该险种的风险较大,预期收益较低,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积极性。
  在此,我呼吁国家尽快出台强制实施“食品安全责任险”,无论是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还是食品行业的发展都会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记者:实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有哪些必要性?
  阎波:第一,实施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有三大好处。一是维护社会稳定,通过食品安全责任险对因食品安全问题导致受害的消费者进行快速救济和经济补偿;二是降低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行业经营成本,食品经营者可以较低的成本得到比较充足的保障;三是参与社会管理,保险人通过食品责任险的理赔可以积累大量的数据,并对此进行原因分析提出有效防范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点,帮助食品各类行业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协助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制定更加详细的食品安全卫生标准,与此同时,通过信息发布和信息共享,强化食品行业自律,提高消费者关于食品安全的自我保护意识。
  第二,实施食品安全责任险可以弥补现行食品安全立法不足。首先,现行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更多的是从食品安全行政管理体系、标准、许可、检验、监督、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了立法,但在如何保证消费者(受害者)的经济补偿、社会救济体系凸显不足,配套措施跟不上,缺乏有效“实施路径”。其次,行政手段的作用是监督食品行业的行为符合规范标准,而救济赔偿则需要运用利益机制来解决问题。食品安全责任险正是运用利益机制来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之一。
  第三,实施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意义十分重大。一是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最有效的风险转移方式,通过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可以有效避免因赔偿数额过大时,食品经营者无力赔偿受害者情况的发生,有效转嫁了风险;二是食品责任保险社会管理功能尤其突出,食品安全是全民重大的公共安全问题,需要责任保险协助管理;三是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虽然是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企业,但最终的目的是维护消费者(受害人)的利益。它十分有利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障,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常导致索赔困难,现有的民事诉讼机制对此类问题的解决往往力不从心,大规模的单个诉讼不利于经济效益的最大化,集体诉讼立法目前尚属空白,而通过食品安全责任险,消费者(受害人)可以直接获得赔偿,在减少诉讼成本的同时又避免了食品经营者无力赔偿,最大程度保护了消费者(受害人);四是有利于食品经营企业和保险公司的发展,企业避免了因巨额赔偿而破产的风险,保险公司也得到了一个新业务的增长点,进而加快保险行业的改革与发展。
  第四,食品安全责任险具有正外部性特点,属于准公共性产品。食品安全责任险虽然是商业性保险行为,但是食品安全责任险关系民生,又有其特殊性,其最终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具有正外部性特点,属于准公共性产品。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有效需求来自法律责任,尽管目前国内侵权法律体系已经较为完善且存在惩罚性赔偿,但是相比发达国家水平较低且难执行,同时消费者的维权意识相比发达国家还具有很大的差距,完全靠采用美国式的市场推行机制在中国目前情况下是不现实的,应当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模式,以强制的方式推行食品安全责任险。
  记者: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如何执行?在执行过程还有哪些问题存在?
  阎波:实施食品安全责任险保险需要国家强制执行。一是修订《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安全责任险列入其中。二是单独立法,参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制定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三是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情况,食品行业特点、规模、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每人保险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四是食品企业必须将是否参加强制食品责任险悬挂场所内、标记在产品包装上,一方面使消费者更有信心,另一方面如果参保食品企业怠于赔偿,受害者可以根据《保险法》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五是政府行政部门根据立法要求,对食品企业进行检查、监督是否参保了强制食品安全责任险。六是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共享行政监督部门信息,如经营者相关信息、许可情况、检查情况、处罚情况、抽检情况、风险检测等信息;共享强制食品安全责任险承保信息、出险原因、损失范围等信息;共享行政部门和保险人黑名单信息。
  记者:目前长安责任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食品安全责任险这方面又是怎么做的?
  阎波:长安责任保险是根据国家相关部门“大力发展责任保险”的要求,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我国首家,也是目前领先的专业责任保险公司。长安责任保险公司开业6年多来,责任险占比一直保持在55%以上,累计承保了2.6万亿(人民币)的风险金额,客户达到了158万,为推动发展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校园餐饮安全责任保险、产品质量责任保险、建设工程责任保险、住房质量责任保险、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专业责任保险发挥了积极作用。特别是在推动相关“责任险”领域的立法、试点、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了开创性探索,一些由长安责任保险公司牵头研究而形成的课题成果和制度设计为国家有关部门决策时所采纳。
  目前,公司在全国有207家分支机构,员工4000多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经过多年建设,也趋于完善。董事会、监事会、总裁室班子等成员,多数由业内资深人士和专家担任。责任险是我们要重点深耕的领域,也是我们专业化、差异化发展的竞争优势。几年来,我们一直紧抓政策和市场机遇,大力推动责任险快速发展,同时促进其他业务稳步较快增长,保持了公司持续稳健发展。
  在责任险领域,特别是食品安全责任险,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研发和创新优势。公司凭借食品安全责任险在2013年保险年度风云榜评选中荣获“年度最佳服务社会产品奖”,在“第八届(2012-2013)中国最佳客户服务评选”中,长安责任保险公司荣获“中国最佳特色服务奖”;公司连续三年收到湖北省人民政府感谢信,湖北省分公司连续三年荣获年度金融机构支持湖北、武汉经济发展贡献奖。
  目前,国家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我认为,除了加强监管外,国家应尽快出台“食品安全责任险”相关法律,并强制实施,从而更好地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为我国食品工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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