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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出台食品安全规范 “问题食品”应停产召回
沈阳晚报  2014/5/29 12:34:56  阅读:5928

5月28日,记者从辽宁省卫生监督局了解到,新版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将于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明年,辽宁省卫生监督局还将根据新版规范出台辽宁的地方性“规范”。

目前,辽宁卫生监督部门正在抓紧督促全省食品企业对照新标准自查自纠,相关部门将对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食品企业责令其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可能撤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与老“规范”相比,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变化:

●强化了源头控制,对原料采购、验收、运输和贮存等环节食品安全控制措施做了详细规定。

●加强了过程控制,对加工、产品贮存和运输等食品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制定了控制生物、化学、物理等主要污染的控制措施。

●加强生物、化学、物理污染的防控,对设计布局、设施设备、材质和卫生管理提出了要求。

●增加了产品追溯与召回的具体要求。增加了记录和文件的管理要求。

●增加了“食品加工环境微生物监控程序指南”。

亮点一:

食品禁止含非食用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细化了食品生产过程控制措施和要求,特别是对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以及“混有异物、掺杂使假”的食品等条文进行细化,增强了技术内容的通用性和科学性。

亮点二:

食品生产须监控微生物污染

新“规范”附录中“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指南”针对食品生产过程中较难控制的微生物污染因素,向食品生产企业提供了指导性较强的监控程序。

对微生物的监控,主要是指对菌落总数、霉菌等微生物的控制,降低成品中微生物污染的风险。目前在沈城的食品企业中,有的已经具备微生物监控的设备和人员。对于过去没有相应能力的企业,这次需要根据其产品特点新增设备和人员。

亮点三:

问题食品必须召回

新“规范”明确,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会对人身健康造成危害时,应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及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记录召回和通知的情况,如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通知的方式、范围等;及时对不安全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如果企业不主动召回,有关部门将监督企业,责令其实施召回。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 尚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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