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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过期俩月永辉超市仍在卖 负责人致歉赔偿
北京晨报  2014/7/9 9:12:55  阅读:7413

    王先生两个月前从永辉超市马家堡店买到过期口香糖,超市方面承诺退货并赔偿,但时隔两个月,王先生仍未拿到赔偿。近日,北京晨报记者跟随王先生来到该店维权时,超市客服负责人出面致歉,并给王先生赔偿。
  过期一个月仍在售
  “本来没多大点事儿,要不是一次次被他们忽悠,我也不会找媒体。”上周五,记者在永辉超市马家堡店见到前来维权的王先生,他称自己在该店买到过期食品,要求超市退货并赔偿,“但俩月过去了,还是没给我解决。”王先生有些气愤。
  记者注意到,王先生购买的为绿箭牌口香糖,保质期为10个月,包装一端的生产日期显示该口香糖产自2013年5月24日,由此推算,该批次口香糖保质期至2014年3月23日为止,但王先生购物小票显示,他购物当天为2014年4月23日,也就是说,该批次口香糖过期一个月仍在正常销售。
  过期的不止口香糖
  王先生称,自己购买当天就发现问题,找到超市休闲食品科科长要求退货并赔偿,对方承诺尽快解决,但两个月过去,对方再也不接他电话。记者拨打该科长电话,一直无人接听。随后超市客户服务部负责人左先生出面接待,首先就王先生维权俩月未果一事致歉,随后表示愿意给王先生赔偿。
  正在王先生维权时,另一位消费者马先生也称在该超市买到过期食品,过期食品为奥利奥草莓口味威化。包装显示该商品保质期为9个月,其生产日期为2013年8月3日,由此推算,今年5月3日以后该商品就已过期,但直到6月底该商品仍在正常销售。左先生表示一并退货并赔偿。
  超市有欺诈行为
  记者注意到,王先生购买口香糖共花费23.6元,他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500元,最终超市方面同意。另一位消费者也得到500元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北京李建成律师事务所的张雪东律师表示,超市方面有随时检查商品保证不过期的义务,如消费者在超市买到过期商品,可推定超市有欺诈行为,消费者依据该条款索赔是正当、合法的。
  记者 岳亦雷
  线索:辰先生
  (责任编辑:施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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