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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向东:大幅提高违法成本 食药制售假行为一律入刑
21世纪经济报道  2015/3/17 9:40:31  阅读:7663

 全国人大代表、华泽集团董事长吴向东建议:大幅提高违法成本 食品药品制售假行为一律入刑

在连续2年关注食品安全行政监管后,全国人大代表、华泽集团董事长吴向东今年两会将修改现行法律作为关注的重点,并提交“关于完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刑事处罚”的议案。

3月11日,吴向东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刑法》对食品药品的制假、售假犯罪行为的规定是,要达到5万元才能量刑。但当前食品安全最突出的问题是制假、售假行为猖獗,原因就在于违法成本低,必须降低起刑点,才能从根源上遏制此类行为的发生。

吴向东表示,“食品、药品的制假分子抓住这一点钻空子,每次的制假、售假金额都不会超过5万元,所以,也就没办法将其绳之于法,造成抓了又放,放了又抓的恶性循环。”“通过近两年来的观察,我发现社会上的食品、药品制假、售假、贩假问题仍然非常猖獗,广大老百姓饱受困扰。很多地方一些监管部门不作为是很重要的一点。”

深入调查后,吴向东发现,《刑法》对涉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量刑设置了一个门槛--即制假、售假达到5万元才能量刑。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另外,《刑法》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相关规定具体体现在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四条。尽管对食品、药品领域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做出具体的刑罚和经济处罚。

吴向东认为,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关于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规定存在3方面问题:一是刑罚量刑过轻,现行法律均把“已经造成”或“足以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作为立案标准,不能有效地打击此类犯罪行为;二是财产刑的设定难以体现罪刑均衡,现行刑法未规定没收财产刑;三是资格刑的缺失,《食品安全法》等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行政违法行为普遍规定停产停业和吊销营业执照,而在刑事处罚中却未有该类似规定。

按现行法律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假冒伪劣食品,金额不足5五万元,如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不构成犯罪。食品药品领域违法成本低,正是此类违法行为越来越猖獗的重要原因。

吴向东认为,必须降低起刑点,加大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惩处力度,才能从根源上遏制此类行为的发生。为了堵住“5万元才能量刑”的漏洞,最根本的是修改《刑法》有关食品药品领域制售假的相关条款。

吴向东在议案中建议,法律应规定:凡是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假冒伪劣食品者,即构成犯罪,公安机关有权对其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同时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并引入市场禁入制度,一旦违法者构成犯罪,则终生禁止其进入食品药品生产销售领域。

在律师团队的支持下,吴向东呼吁全国人大修改此项法律条款:食品、药品制假、售假、贩假不能设置5万元门槛,只要产生制假、售假、贩假的行为,不论数额多寡,都应该量刑。

“如果《刑法》能将此条款修改过来,那么,今后打击食品、药品领域的制假分子就有法可依,食品、药品领域的制假行为会得到有效遏制,老百姓的食品、药品安全将更有保障。”他说。(王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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