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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明确食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监管职责
中国食品报  2015/4/24 9:51:08  阅读:9008

   全国人大代表余天亮
  应明确食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监管职责
  针对食品网络交易涉及到第三方平台的职责,第一,从第62条看,相应的部分监管职能和管理权限或者义务现在是转接一部分给了第三方平台,包括对行政许可以及对行政许可的审查、平时审核的问题。这有一个前提,第三方平台做这个工作需要工商部门,包括卫生行政许可部门能够将这些相关的信息无间隙的提供给网络第三方平台,才可以去履行这方面的职责。如果信息不公开,或者查询有难度,无法辨别真伪的话,实际上审查职能是做不到的。
    第二,发现食品经营者出现违背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应该及时报告给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所在地到底是指哪个所在地?是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所在地还是指经营管理者、食品经营者的所在地?而且经营者的所在地,现在网上销售可能生产是一个地方,销售又是另外一个地方,第三方平台可能又在另外一个地方,要明确到底向谁去报告,如果向其中一个去报告的话,相应的衔接是否能够做得好,是否能够真正实现线下和线上的互动,真正做好线下的执法。
    第三,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平台购买食品之后,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这个合法权益到底是指什么合法权益?要么是数量出现了偏差,或者是食品质量达不到等级,甚至是包装等出现问题,这都属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里面表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否合适,是否管得多了点,是否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内容放到这里讲了?我觉得这个没有必要,而且针对网络的食品交易第三方的责任,不能提供真实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不光是一家,还包括工商部门、卫生行政许可部门,为什么只是找一家的责任?我觉得这是不合理的。实际上网络第三方平台扮演的角色跟集市差不多,只是提供了一个销售的平台,可能很多还是免费的。现在的网络时代,基本是全国销售,消费者没法判断、甚至包括网络平台的第三方也无法判断到底经营者线下经营场所是否符合卫生标准。针对所谓的销售农产品,在实现网络销售时是否一定加上要有生产经营的卫生许可,这样也便于网络第三方进行审查管理。如果没有这个网络第三方平台根本无法判断其产品是否符合国家要求,也无法判断经营场所是否合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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