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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食品”应有法律定义 |
中国食品报 2015/4/24 9:51:55 阅读:8085 |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周天鸿 “转基因食品”应有法律定义 希望对转基因食品标注能够在其他法规中去规定,比如原卫生部的转基因食品管理办法(已废除)等,也就是另订法规做规定。现在草案有三个地方对转基因食品进行规定,第一个是第69条“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示”,第二个是第125条的法律责任,第三个是第151条“转基因食品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本法未做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按照这样的理解,第69条“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示”,如果现在还没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不是要等规定出来后才能执行。农业部的转基因生物标志管理办法,定义的是转基因生物,所以从法律定义上“转基因食品”概念没有规定,也就是说如果通过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根据第69条转基因食品标签制度还是不能执行的,这样相应的第125条也不应该执行,要等第151条相关的行政部门做出规定后才能执行。如果在食品安全法生效后,没有新的转基因食品规定出来,马上就可以按照这三个条款执法,那应先对什么是“转基因食品”做出一个法律定义。这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一句话:标签制度要规定可操作性在先,不能按农业部转基因生物标志管理办法中的那个规定,因为那个第三款是零规定,是一个不能执行的规定。如果按那个规定,一旦这个法通过以后,将来就会出现选择性执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想查谁就查谁,因为市面上到处都是转基因原料(如大豆油)加工的食品,企业之间不正常竞争也可以钻这个法律空子。现在转基因食品被妖魔化太厉害,民众基本上认为转基因食品有问题,所以在满足公众知情权时,不能留下法律制度执行时选择性执法和监督的空间,不能形成以后执法部门想挑哪个去选择执法就挑哪个。所以建议明确什么是转基因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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