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登陆/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大连海参商会第四次全体会员大会胜利召开

     您当前位置 > 首页 > 食事要闻 > 正文

“转基因食品”应有法律定义
中国食品报  2015/4/24 9:51:55  阅读:8085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周天鸿
  “转基因食品”应有法律定义
  希望对转基因食品标注能够在其他法规中去规定,比如原卫生部的转基因食品管理办法(已废除)等,也就是另订法规做规定。现在草案有三个地方对转基因食品进行规定,第一个是第69条“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示”,第二个是第125条的法律责任,第三个是第151条“转基因食品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本法未做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按照这样的理解,第69条“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示”,如果现在还没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不是要等规定出来后才能执行。农业部的转基因生物标志管理办法,定义的是转基因生物,所以从法律定义上“转基因食品”概念没有规定,也就是说如果通过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根据第69条转基因食品标签制度还是不能执行的,这样相应的第125条也不应该执行,要等第151条相关的行政部门做出规定后才能执行。如果在食品安全法生效后,没有新的转基因食品规定出来,马上就可以按照这三个条款执法,那应先对什么是“转基因食品”做出一个法律定义。这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一句话:标签制度要规定可操作性在先,不能按农业部转基因生物标志管理办法中的那个规定,因为那个第三款是零规定,是一个不能执行的规定。如果按那个规定,一旦这个法通过以后,将来就会出现选择性执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想查谁就查谁,因为市面上到处都是转基因原料(如大豆油)加工的食品,企业之间不正常竞争也可以钻这个法律空子。现在转基因食品被妖魔化太厉害,民众基本上认为转基因食品有问题,所以在满足公众知情权时,不能留下法律制度执行时选择性执法和监督的空间,不能形成以后执法部门想挑哪个去选择执法就挑哪个。所以建议明确什么是转基因食品。


分享到:

 

大连海参商会换届工作第三号公告
大连海参商会第四届理事会会长当选...
大连海参商会第四次全体会员大会胜...
大连海参商会换届工作第三号公告
大连海参商会换届工作第二号公告
大连海参商会换届工作第一号公告
大连海参商会2022年度第一次理事会...
建行走进晓芹实地调研活动,圆满结...

中国部分双壳贝类获得欧盟复关
谁言寸”参”心 “鲍”得三春晖
我省百名女创业带头人参加电商培训...
八鲜岛海洋休闲食品隆重上市
财神岛“见证”体验之旅
《海洋之金》原生态野刺参郑重声明...
大连八鲜岛海参产品承诺书
“危”和“机”的启示——关于海参...
推荐展会 | 招商加盟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祝贺街35号锦联大厦1411
咨询电话:0411-82822770 传真:0411-82821210 中文域名:www.中国海参网.net
Copyright © 2009-2016 haishen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大连海参商会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