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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发:以刑罚之威震慑食品药品违法犯罪 |
南方日报 2015/6/5 9:42:52 阅读:8017 |
5月30日,禅城公安分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挂牌成立,标志着禅城“食品药品警察”正式上岗。这是禅城公安继去年设立“环保警察”后,又一次针对重大民生问题推出的举措,市民“舌尖上的安全”将获得进一步保障。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作为关乎民众生命健康的重要问题,食品药品安全再怎么强调也不为过。但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下,部分不法商家企业受逐利之心驱使,导致各类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时有发生。 究其原因,一是面对庞大的市场主体,政府在食品药品的监管体系上仍存在各种待完善之处,二是与假冒伪劣食品所带来的高额利润相比,企业商家违法犯罪成本仍比较低,无法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
对此,在5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健全公共安全体系进行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上,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就强调,要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坚持产管并重,严把从农田到餐桌、从实验室到医院的每一道防线。 禅城设立食品药品警察无疑就是贯彻这一精神的重要举措。按照我国现行的体制,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作为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只赋予其现场检查权、调查权、封存扣押权等,在案件当事人配合的前提下易于行使,但在严重违法案件的办理中,当事人时常不予配合,甚至避而不见。办案机构由于不具有对当事人的人身控制权、银行账户的查询及临时冻结权,往往对案件的办理束手无策。 在以往的执法模式中,一般由食药监、工商等部门进行行政调查,相关违法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后,再将案子转移给公安机关追查。在这个过程中,经常由于没有强制保护现场,导致证据转移流失,容易错失案件侦查良机,造成“大案小办”和“刑案行办”,让打击食品违法犯罪的效果大打折扣。即使没有错过侦查良机,公安部门立案后,仍需再次对当事人的违法犯罪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其中大部分工作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之前的内容重复,造成执法资源的严重浪费,客观上也延长了案件办理时限。
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成立后,就可有效破解行政执法与刑罚衔接的难题。因为警察可形成主动进攻的打击模式,一发现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线索,公安机关便提前介入,若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则由警方主导侦查,确保挖出犯罪链条,瓦解生产、销售网络,从而全面提升预防和打击食品药品犯罪活动能力。
更为重要的是,与行政处罚相比,公安的介入将使食品药品犯罪纳入刑事处罚的范畴,一旦证据确凿,当事人所面临的不再是罚款简单了事,更有可能面临刑事的处罚,无形之中极大地增加了对违法犯罪分子的震慑力。
实际上,强化震慑作用,加大违法成本只是让食品药品生产者“不敢”违法犯罪,但这只是一种事后惩戒措施。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一旦发生,其造成的社会影响或将不可估量。作为监管部门,相关机构还必须进一步强化源头和过程监管,利用日益进步的技术手段,搭建全方位的严格监管体系,让食品药品的生产过程摊在“阳光下”,使商家没有任何一丝违法犯罪的机会,杜绝安全事件的发生,这才是监管部门要努力追求的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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