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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违法食用野生动物拟最高罚款1万
南方日报  2020/3/30 10:34:00  阅读:2821

    3月9日,《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修订草案”)在广东省人大官网挂出,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明确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有关法律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并对违法食用行为大大提高处罚力度,食用者最高拟可罚款1万元。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相关公告,对条例修订草案有意见建议,可在3月16日前反馈至省人大农村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划定4种禁食类型
  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禁食范围一致
  继省人大常委会此前专门紧急出台决定,明确禁止滥食野生动物后,此次加紧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有何不同?
  条例修订专班有关负责人表示,在现有条例重点对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保护(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野生动物进行保护的基础上,为了适应新时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新要求,条例修订草案扩大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范围,明确其他陆生野生动物按照本条例规定管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原则相应调整为“普遍保护、全面禁食、限制利用、严格监管”。
  在外界高度关注的禁食范围设定上,条例修订草案划定了4种类型,主要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有关法律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定严格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确定的禁食范围进行明确,未作任何扩大和限缩范围。
  禁食范围限于陆生野生动物,对于明确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条例修订草案提出适用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畜牧法的规定。
  根据省林业局的资源调查统计,我省确认分布的陆生脊椎野生动物已有900多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有114种,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76种,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保护野生动物)超过620种。
  对于对违法食用行为,条例修订草案新设处罚规定,要求包括对食用者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这比现行条例大大提高了处罚力度。
  部分繁育饲养陆生野生动物或可用于药用科研
  名录将由省政府批准公布
  目前条例明确禁食人工繁育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这是否意味着所有繁育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都不能食用?对此,条例修订草案开了一个“口子”,规定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广泛征求意见后,纳入人工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
  对于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可以凭合法来源证明,按照县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这意味着列入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可以用以药用和科研用途。
  但名录将严格管理“出入”,条例修订草案要求,人工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实行专用标识管理。
  目前,国家有关部委正在制定、调整相关名录和配套规定,部分人工繁育、人工饲养野生动物可纳入家畜家禽和经济水生动物管理,不受禁食范围影响。
  现行条例保护范围过窄
  各方希望尽快审议通过
  广东此次为何加速修订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广东是野生动物的资源大省、贸易大省、消费利用大省,有陆生脊椎野生动物900多种,占全国种数10%左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口贸易额占全国1/3。
  此外,我省民间有爱吃“野味”的传统,形成了较大的野生动物消费市场。部分群众存在滥食“野味”的陋习,“野味”市场和贸易巨大,灰色产业链屡禁不绝。
  鉴于现行条例保护范围过窄,大量野生动物未纳入保护管理范围。省人大常委会评估认为,有必要尽快修订条例,适应新形势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新要求,健全野生动物交易和食用的监管机制,在制度上补齐我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短板和不足,
  根据此前有关部门的调研反馈,目前各方意见一致认为,条例修订草案相关制度规定,符合新形势下国家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新要求,体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最新立法精神,具有广东特色,希望尽快审议通过。(记者 骆骁骅 尚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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